关于组织科技部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申报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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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传说的落叶 时间:2013-04-01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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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印发了《关于组织2013年度科技部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3]87号,附件1),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推动创新型
根据科技部《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3]230号)的要求,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建设,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印发了《关于组织2013年度科技部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3]87号,附件1),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推动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做好科技部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以下简称“集群试点”)申报工作。
一、申报条件
集群试点工作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展,一般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重点,需满足以下主要条件:
1、集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应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实施性。规划的主导产业市场前景广阔,主导产业在细分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2、集群所在地政府(原则上为地级市政府)制定了促进集群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了政府引导下的集群产业链协同机制,设立了试点工作管理机构。
3、集群产业链企业、研发和服务机构相对集聚,建立了产业或技术联盟;骨干企业应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型(试点)企业,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参与了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与骨干企业形成了生产配套或协作关系。
4、拥有与集群产业链相关联的研发设计、创业孵化、技术交易、投融资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机构,以及科研院所和教育培训等机构,其功能、能力符合集群产业的战略发展需求。
二、申报材料
集群试点的申报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照集群试点条件和通知要求编制申请材料,由集群所在地人民政府(原则上为地级市政府)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由省科技厅对申报的集群试点申报材料组织论证,将有关创新集群建设与发展规划报省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向科技部推荐。我省本次推荐名额不超过3个(含已列入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培育”的集群试点),2011年已列入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培育”的厦门海峡西岸经济区国家海洋与生命科学产业集群、泉州新一代数字微波通信产业集群须重新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
1、集群试点申报表;
2、集群试点产业链信息汇总表;
3、集群建设与发展规划。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另附电子版光盘一份),请申请单位于2013年4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
三、联系方式
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
联系人:林铭
联系电话:0591-87304750
传真:0591-87805567
电子邮箱:mlin1118@mail.si.net.cn
通信地址:福州市湖东路7号
邮 编:350001
TAGS:新型产业 集群试点
一、申报条件
集群试点工作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展,一般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重点,需满足以下主要条件:
1、集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应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实施性。规划的主导产业市场前景广阔,主导产业在细分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2、集群所在地政府(原则上为地级市政府)制定了促进集群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了政府引导下的集群产业链协同机制,设立了试点工作管理机构。
3、集群产业链企业、研发和服务机构相对集聚,建立了产业或技术联盟;骨干企业应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型(试点)企业,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参与了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与骨干企业形成了生产配套或协作关系。
4、拥有与集群产业链相关联的研发设计、创业孵化、技术交易、投融资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机构,以及科研院所和教育培训等机构,其功能、能力符合集群产业的战略发展需求。
二、申报材料
集群试点的申报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照集群试点条件和通知要求编制申请材料,由集群所在地人民政府(原则上为地级市政府)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由省科技厅对申报的集群试点申报材料组织论证,将有关创新集群建设与发展规划报省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向科技部推荐。我省本次推荐名额不超过3个(含已列入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培育”的集群试点),2011年已列入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培育”的厦门海峡西岸经济区国家海洋与生命科学产业集群、泉州新一代数字微波通信产业集群须重新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
1、集群试点申报表;
2、集群试点产业链信息汇总表;
3、集群建设与发展规划。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另附电子版光盘一份),请申请单位于2013年4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
三、联系方式
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
联系人:林铭
联系电话:0591-87304750
传真:0591-8780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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