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监会颁布新规 规范发电机组商业运营 - 纳金网
联系我们

给我们留言

联系我们

地址: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洪山路国际工业设计园纳金网

邮箱:info@narkii.com

电话:0595-82682267

(周一到周五, 周六周日休息)

当前位置: 主页 > 资讯 >

电监会颁布新规 规范发电机组商业运营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浏览数:
责任编辑:站长
时间:2011-10-22 00:00

[导读]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近日颁布修订后的《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近日颁布修订后的《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旨在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及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的与地(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火力、水力、风力发电机组。

        《办法》对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工作程序和要求、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对新建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结算进行了详细规定。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简称调试电价)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其中,水电按照50%执行,火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调试期间如国家调整标杆上网电价,则调价时点后的调试电价按照调整后价格的相应比例执行。

        《办法》规定,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50%纳入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资金,其余计入电网企业收入。电网企业应做好差额资金的统计工作,按规定管理使用辅助服务补偿资金,按年度向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尚未建立辅助服务补偿机制的地区,应按年度将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50%补偿给为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提供辅助服务的发电企业,具体补偿办法由所在电网企业商有关发电企业提出,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办法》还对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规定。《办法》明确,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对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发生争议的,应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电力监管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协调和裁决。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纳金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TAGS:发电机组 电价 办法 行期
  • 网友评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关闭

    全部评论:0条

    联系方式

    服务热线:15059788121/13489872927/15959158412

    换链QQ:435820619

    电子邮箱:info@narkii.com

    联系地址:福建省晋江国际工业设计园5号楼

    福建省纳金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闽ICP备08008928号-1

    Copyright www.narkii.com 2008-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开展“净网2019"专项行动,坚决保障网络空间清朗

    IOS版

    安卓版

    官网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