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家电“以旧换新” 商家不得按差价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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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振宇 时间:2011-01-24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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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电动车、家电“以旧换新”,商家开具的发票金额不能“打折”。
电动车、家电“以旧换新”,商家开具的发票金额不能“打折”。昨日记者从福州市国税局获悉,福州一家电动车行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向消费者销售电动车,发票上填写的金额是新车价格冲减旧车收购价格后的差价,此举违反了税法规定,日前受到了晋安区国税局的处罚。
据了解,时下以旧换新的促销形式十分普遍。但是,福州市国税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一些商家只按差价开发票,而不是按新车全额开发票。此举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根据有关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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